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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1篇

时间:2023-12-02 15:00:04 来源:子良范文网
导读: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1篇,供大家参考。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1篇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1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2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4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5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6

为进一步加强病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提高新冠肺炎医院感染暴发处置能力,有效控制新冠肺炎医院感染突发事件流行,快速切断传播途径,防范疫情的扩散蔓延,最大限度降低新冠病毒在院内交叉传播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病区工作人员和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65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普通病区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院感染后封闭楼层的隔离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普通病区工作人员、患者或其家属、陪护发生1例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

二、预警机制

(一)加强培训。医院和科室应加强人员新冠肺炎相关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避免感染扩散。

(二)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各科室感控小组应按规定对科室工作人员、病员和家属常规开展新冠肺炎监测,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处置。

(三)医院感染预警及处理。科室一旦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即刻按医院感染暴发启动一级预警,立即报告医务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就地隔离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请示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批准启动封闭楼层的隔离应急处置预案;全院内部通报同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封闭楼层的隔离应急处置预案

(一)处置工作原则

处置过程实行调查与控制措施同步进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新冠肺炎医院感染暴发的扩大化。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其他副院长

成 员: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部、护理部、公卫科、检验科、药学部、设备科、总务科、保卫科等负责人、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科室主任及护士长。

职责:

①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协调封闭楼层等应急处置工作。

②对新冠肺炎院内感染事件成立与否做出最终判断。

③决定本预案是否启动和是否终止。

④研究并制定新冠肺炎院感事件时的楼层封闭式隔离控制措施。

⑤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⑥按规定向卫健局及疾控中心报告。

2、医疗救治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医疗副院长

副组长:医务部长

成 员:新冠肺炎诊疗院内专家组、各科室主任、发生科室医生。

职 责:

①负责对疑似病例进行会诊、讨论,有关的标本采集,明确诊断并积极进行救治或转运。

②负责对本预案的启动及终止提出建议。

③调度各科医疗卫生技术力量,保障发生科室其他病员救治工作开展。

④负责病人分流转运及转运途中医疗监护,做好发生科室其他病员和家属集中隔离解释和情绪疏导,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⑤根据事态发展及调查结果完善诊疗方案。

3、流调及消杀小组

组 长:公卫科长

小组成员:公卫科其他成员、感染发生科室主任及护士长、消杀人员。

职 责:

①负责组织或协助市疾控中心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感染病例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密切接触者、实验室检测等信息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报告,发现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②指导消杀人员正确实施消杀工作。

4、院感防控小组

组 长:医院感染管理科长

小组成员:医院感染管理科其他成员、各科室感控小组成员

职 责:

①负责对发生新冠院内感染科室楼层(本楼层和/或相邻楼层)封闭进行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规划,使其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②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防护指导;同时对封闭病区内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消杀人员、保洁人员等)进行防护知识培训,指导正确穿、脱防护用品,督导医疗废物、医用织物的正确处置和标本采集及运送过程中职业防护等,防范院内交叉感染。

5、消毒隔离护理小组

组 长:护理部主任小组

成员:护理部其他成员、各科室护士长、物业经理

职 责:负责调度护理人员完成隔离病区其他病员的正常治疗和护理工作,督导隔离病区护理人员做好环境、物表、仪器设备清洁消毒工作,以及病区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置,各项医疗器材、消毒物品的准备,确保护理工作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 分管后勤副院长、财务总监小

组成员:药学部、设备科、总务科、保卫科等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

职 责:

①负责病区封闭隔离时建筑布局紧急改造,提供隔离应急物资,包括药品、器械、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隔离区食品和生活用品准备,保障医院水、电正常供应等,提供保卫工作,在接到封闭楼层指示后,设备科、总务科、药剂科应在4小时内立即对医疗设备、防护用品、药品、消毒药械等进行库存检查、质量检修,根据库存状况及领导小组的进一步安排,进行紧急采购,以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督导保洁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医疗废物转运和标本院内转运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1、报告程序。

普通病区应提高敏感性,每天对医务人员、工勤人员、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进行体温监测,一旦发现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医务人员、工勤人员、患者、陪护等),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并将感染人员转入科室应急隔离病室,需治疗患者应指定专人按二级防护(进行咽拭子采样或其他侵入性操作应按三级防护)要求着装后进行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患者需外出检查时提前通知检查科室相关人员穿戴防护用品,并由专人着二级防护(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护目镜或面屏等),按照规定线路带领到检查科室完成相关检查。医务部及时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避免出现重症患者。

2、启动预案。

经专家会诊后,一旦确定为高度疑似院内感染新冠肺炎,按照规定将感染者转至市人民医院治疗,科室负责人立即电话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办公室,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病员量研究并制定所在科室楼层封闭式隔离控制措施。

(1)向社会发布公告,该科室暂停接收病员,并向所在科室其他病员及陪护、工作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封闭隔离期间不得外出,拒绝来访,关闭楼层所有通道和电梯,仅保留一台工作人员刷卡电梯。

(2)由公卫科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人数,并将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其陪护人员转至集中医学留观点进行隔离观察,建议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核酸检测。

(3)对科室病员和家属实行分类隔离,若病员数量少,在本楼层能达到将密切接触病员和陪护安置在一侧区域,且符合单人单间(原则上不留陪护,若病情所需,则留一名与病员接触最为密切的陪护)的隔离要求,其他非密切接触的患者和家属以原病房为单位隔离在另一侧病区,则只需封闭所在科室楼层;如果病员数量多,则再腾空临近楼层,将属于密切接触的病员和陪护与非密切接触者分楼层安置,隔离观察时间根据疑似患者核酸检测结果而定,隔离期间所有病员、陪护和工作人员的食物、生活用品由医院统一配送。

(4)医院应为本区内所有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生活、休息场所,工作人员应执行单人单间居住和分餐制,直至解除隔离。

(5)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各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封楼层隔离措施及时有序进行,并保证所有病员的原发病治疗、护理质量。(6)在发生的病区内启动零报告制度。由该病区值守医师每天上午11点前将当天区内患者及陪护情况(主要关注是否有发热及其他新冠症状)电话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3、消毒、隔离要求

(1)加强病区环境清洁卫生和病房通风,每日开窗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宜30分钟。终末消毒房间可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以上消毒。

(2)地面、物体表面消毒:诊疗设施、设备表面以及床围栏、床头柜、门把手、地面等每日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或喷洒消毒2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地面、物表若有明显的血渍等体液污染时,先用吸水材料沾取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完全清除污染物,再用2000mg/L 含氯消毒剂的喷壶对准血渍等沿四周方向向中心喷洒;作用30分钟后用一次性(报废)毛巾清洁,然后将此毛巾作医疗废物处理,做好相关消毒书面记录。

(3)密切接触病人必须安置在单间,非密切接触病人尽量不要安置在多人间,若需安置,应确保床间距大于1米,加强病员及陪护手卫生和咳嗽礼仪宣教,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原则上不探视,病房应关门,陪护必须佩戴口罩,患者病情允许也应佩戴口罩,不得随意出门或在过道活动。

(4)病区内清洁用具严格按照分区标示使用,使用后拖布、抹布应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晾干备用。

(5)应当尽量选择一次性使用的诊疗用品。必须复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专人专用,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双层红色垃圾袋盛装,标明“新冠”字样密闭运送至供应室消毒灭菌处理。可采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理。

(6)留观患者外出检查应戴外科口罩,并由专人按二级防护要求着装护送从专用电梯及路线至检查室,电梯及检查室应及时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使用轮椅、平车后应及时用 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7)疑似或确诊病例使用过的床单、被套、枕套等医用织物由护理人员按三级防护要求床旁密闭收集,收集时动作应轻柔,收集后放入双层红色袋,袋外贴上“新冠”字样,通知洗浆房工作人员按二级防护要求着装后单独回收,先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用热洗涤方式进行清洗消毒处理;枕芯、被褥、垫絮可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也可用床单元消毒机进行消毒,如有可见的血液体液污染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8)需采集检验标本时,医务人员应按三级防护要求着装,采集后标本按要求包装、消毒后放入生物安全转运箱密闭运送到检验科进行检测。运送人员和检验人员按二级防护穿戴防护用品。患者留观住院期间检验标本等,安排专人收送,并做好个人防护。设置专门保洁人员、专门后勤保障人员。

(9)封闭病区病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感染性废物与其产生的医疗垃圾均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分层密闭收集,袋外均匀喷洒1000mg/l含氯消毒液,袋外医疗废物标签用红色笔醒目标注“新冠”,并通知医疗废物回收人员按二级防护着装,单独收集密闭转运到专用房间储存,收集转运时加套一层医疗废物袋。

(10)病区中央空调应停用。如疑有空调系统的污染,请总务科安排空调系统的消毒。

4、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1)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参与诊疗、清洁消毒、医疗废物转运等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和监督,使其熟练掌握新冠病毒防控措施和防护用品的正确穿脱。

(2)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a.进出隔离病房,应当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正确实施手卫生及穿脱防护用品。b.各区域制作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图,配置穿衣镜,配备院感专、兼职人员督导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4)每日对工作人员的体温和症状进行监测,如有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则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5、意外防范措施

(1)病人拒绝留观:逐级向科主任、医务科、组长和卫计委报告,并通知保安,暂时单间隔离,直到病人离院。

(2)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未做防护时发生体液暴露立即就近冲洗,使用碘伏消毒;接触疑似或确诊患者时若防护用品破损或防护不到位等情况发生暴露,应及时按照流程脱卸防护用品,并禁止与其他人接触;这两种情况都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职业暴露登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隔离观察。发生针伤按相应应急处理后上报。

4、预案终止

预案终止应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疑似病人转归进行判定,原则上疑似病人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后,其密切接触者即可解除隔离;若疑似病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其原所在科室所有人员应封闭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满时,如所有人员无异常情况,可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市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后解除隔离(建议进行核酸检测),预案终止,病区进行终末消毒后正常接收病员。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7

一、基本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开展全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使其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

(三)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

(四)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五)加强感染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加强对感染防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改进。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信息,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六)做好清洁消毒管理。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进行空气消毒,也可配备循环风空气消毒设备。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

(七)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就诊患者的管理,尽量减少患者的拥挤,以减少医院感染的风险。发现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时,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八)加强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就诊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教育,使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知识,指导其正确洗手、咳嗽礼仪、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等。

(九)加强感染暴发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暴发的风险。增强敏感性,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暴发或暴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或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留观室或抢救室加强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

3、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

4、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

6、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7、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及陪同人员提供口罩并指导其正确佩戴。

(二)急诊。

1、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引导发热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合理设置隔离区域,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

3、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预防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实施急诊气管插管等感染性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诊疗措施时,应当按照接治确诊患者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4、诊疗区域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

5、采取设置等候区等有效措施,避免人群聚集。

(三)普通病区(房)。

1、应当设置应急隔离病室,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隔离与救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

3、疑似或确诊患者宜专人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原则上不探视;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在负压病房。

4、不具备救治条件的非定点医院,应当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等候转诊期间对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和救治措施。

5、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处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合适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设置负压病区(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进出隔离病房,应当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正确实施手卫生及穿脱防护用品。

(2)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制作流程图和配置穿衣镜。配备熟练感染防控技术的人员督导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4、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5、严格探视制度,原则上不设陪护。若患者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6、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空气净化。

三、医务人员防护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护。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

(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

(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

(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

(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

(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

(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四、加强患者管理

(一)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

(二)患者进入病区前更换患者服,个人物品及换下的衣服集中消毒处理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

(三)指导患者正确选择、佩戴口罩,正确实施咳嗽礼仪和手卫生。

(四)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

(五)对被隔离的患者,原则上其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减少患者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止患者对其他患者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七)疑似或确诊患者死亡的,对尸体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3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门等所有开放通道;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8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10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病房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11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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