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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3篇

时间:2023-11-25 08:00:16 来源:子良范文网
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案情: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案情: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3篇,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3篇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篇1

案情: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篇2

原告贾某某,男,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年5月23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篇3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被告:王自贤,男,回族,30岁,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666,电话号码:1319507808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元。剩余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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